在我国,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这是目前司法界的共识。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主要有两个理由:
1、结婚登记是妻子以明示的方式表达了自己愿意和丈夫发生性行为,结婚的这个行为就确认了妻子的性意愿;
2、假如允许妻子控告丈夫强奸,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违背性意志”,有可能妻子和丈夫前脚刚吵完架,后脚去就警察局告丈夫强奸来泄愤。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丈夫不是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并不接受妻子控告丈夫强奸。
但是,假如丈夫伙同别人强奸自己的妻子,就另当别论了!具体怎样我们先来看案例!
一、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
【奇葩案例:溧阳一男子狄某在看了黄色电影后为寻找刺激,竟找来好友与自己妻子玩3P】
2104年10月,溧阳女子小月(化名)去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离婚事宜,律师问小月是因为什么离婚,小月面露难色,在律师的开导下,小月才说出了实情。
在两年前,丈夫去外地出差期间看了色情电影,是3P的,丈夫觉得异常刺激。当年11月的一天,丈夫把他的一个朋友吴某也带回了家。当天晚上,丈夫就当着吴某的面向她提出一个非分的要求,就是让吴某加入进来,3人进行3P式性爱,小月没想到丈夫会提出这样的请求,很气愤的当即表示拒绝。
可令小月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丈夫竟趁她睡着后,强行把她抱到朋友吴某睡的房间里,和吴某一起对她实施强暴。此次强奸后,小月考虑到丈夫的关系,没有声张。可万万没想到小月的忍气吞声却让其丈夫和吴某变本加厉,此后又连续两次对她实施强暴。小月为此跟丈夫狄某一直争吵,夫妻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小月决定离婚。
听完小月的讲诉,律师提醒她,她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于是,小月就向警方报了警。
二、法律分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吴某显然是构成强奸罪了,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对于小月而言,其显然是同意和丈夫发生性行为的,小月只是排斥和丈夫的朋友吴某发生性行为。
这里可能有人会感到困惑,既然小月并不排斥丈夫的性行为,那么丈夫看起来不应该构成强奸罪。
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小月固然愿意和她的丈夫发生性行为,但是,这是有前提的,如果和丈夫的朋友小吴一起发生性行为,小月就肯定不愿意了!
更何况,丈夫还使用暴力帮助吴某对小月实施了强奸,丈夫在吴某对小月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充当了吴某的帮助犯。
因此,尽管小月愿意和丈夫发生性行为,并不妨碍追究丈夫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法律谴责的并非丈夫和小月的性行为,而是在小月不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丈夫明知是违背小月的意愿的,却依然使用暴力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
所以,法律惩罚的是丈夫作为他人的共犯强奸自己的妻子,主要是惩罚丈夫提供了帮助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行为,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性心理,主观恶性上不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狄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小月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且两人是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在这里,丈夫判得比吴某更重!
结语
本案说明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法律并不排斥将“丈夫”作为强奸罪的主体来追究刑事责任,前提是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确实丈夫的行为违背了妻子的性意愿!
本案中,对于这样一个不顾自己妻子感受,丧心病狂的丈夫,法律对其的严惩可谓是罪有应得!值得拍手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