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重庆渝北区一老人在超市附近,被4条恶犬狠狠地扑倒在地,反复撕咬,等救护车赶到时,老人已经不幸身亡。
1、又是一起恶狗伤人事件,老人竟然因此当场死亡,我心里非常难过。我不禁想问,这几只恶狗是谁饲养的?在狗咬人时候,狗主人在哪里?但凡有所制止,也不会发生此惨案了。恶狗伤人。对于主人不仅仅是民事赔偿,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2、为什么说恶狗伤人,涉嫌犯罪?如果这几只狗属于重庆禁止养殖的猛犬,而且有咬人或伤人的前科,狗主人仍然对其不加管控,仍然不系狗绳,放纵恶犬到处撒欢,那么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也就是其行为具有极度的危险性,与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具有同质性。比如有人偷张三家的菜,张三非常生气,于是在菜园周围拉了一圈电线,并通上电,结果电死了路过的李四,就构成了本罪。
那么本案恶狗伤人,是否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本案中恶狗出行,并不针对本案中的老人,其实对任何路人都有严重威胁。
其次,这种危险方法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般是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威胁。本案中的恶狗咬死了老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最后,狗主人对恶狗伤人的过错。应当考虑以下情形:恶狗属不属于猛犬,有没有伤人前科,如果有,那么还要考虑,如果恶狗是偷偷跑出来的,还是狗主人故意不系狗绳出来遛狗。如果狗主人有过错,将可能构成本罪。
3、如果恶犬属于偷跑出来的流浪犬,那么原来的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首先可以肯定,狗主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即便是流浪犬,原来的狗主人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老人的亲属赔偿包括老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所有费用。
最近城市里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但是咬死人这么恶性事件,还是很少的,期待有关机关的调查结果,愿可怜的老人在天堂不要再有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