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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初中生课堂猝死,学校被判赔偿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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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初中生小林在上课时,突然倒地不起,授课老师紧急拨打120,送医后小林抢救无效死亡,学校被判赔偿16万余元。

有人认为,这是突发事件,老师已经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同时通知了家长,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于发生在学校的伤亡事件,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就《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1、如果遭受伤亡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如果遭受伤亡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时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有什么不一样呢?其实,最大的差别在于举证责任。对第一种情况来说,原告的举证责任较轻,TA不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而是需要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只有原告能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对原告来说,举证责任比较重。

回到开头的案件,小林是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的父母就需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在这起事件中, 学校是否有过错呢?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这就意味着,人数超过600人的中学,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都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头的案件中,在校学生高达1600人,但却没有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因此,学校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有人认为,这个判决会起到不好的指引作用,但小状认为,这份判决恰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地学校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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