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东台一女子(骆女士)称亲生父母因自己是女孩,出生时就被父母抛弃。
骆女士出生于1998年,有一个弟弟,出生于2000年。在她19岁的时候,亲生父母找到她想要与她相认,骆女士想着自己的遭遇,想着他们对自己的不公平对待,于是就拒绝了他们,哪曾想却遭到了对方的谴责,说她没良心,亲生父母也不认了,还找各种理由来打电话,发信息联系她,让她回去,弟弟也找了新女朋友,让她们大家在一起好好相处,还给骆女士灌输是养父母小肚鸡肠,当初是养父母阻止他们相认,不然早就把她接回去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养父母从来都是设身处地的为她着想,她想认就认,从来没有从中作梗,完全尊重她的意愿。
骆女士表示她是养父母唯一的孩子,不会离他们远去,做人要知恩图报,希望亲生父母不要再拿道德一事说事了。
而这种父母多半是觉得女儿有利用价值了,所以想要把她找回来,给弟弟的彩礼出一份力,尽一份心,还给自己下半生找了个免费保姆。
骆女士与自己的养父母是按正规程序签署的收养协议,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产生法定父母与子女关系,而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被遗弃的孩子长大后需要赡养亲生父母吗?
父母遗弃孩子如果该遗弃子女已经被收养,并有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就不需要赡养;但如果没有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还是需要赡养的,但是被遗弃子女可以以遗弃罪来进行申诉,追究亲生父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骆女士只要不愿意,无需与亲生父母相认。不管是女儿还是儿子都应该公平对待,养儿防老,养女也是,嫁出去的女儿并不是泼出去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