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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罗秉干行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罗秉干实施了抚摸李心草头发、后背、搂抱等行为,客观上有安抚、控制醉酒人李心草避免危险的作用,罗秉干主观上也有此意思。这属于年轻人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不妥亲昵行为,属于公民个人私人感情领域的道德问题,与侵犯妇女性自尊、性自决权无关,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
就本案而言,从社会一般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视角来看,男女青年在一起聚会饮酒(这也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背景),其中一对男女青年有上述亲昵举动,会有人认为不妥,但是不会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猥亵案件发生。
曲新久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上必须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经验上看,李心草胡言乱语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如果将罗秉干趁李心草醉酒占其便宜的行为,认定利用被害人昏睡无意识为其他“强制”性手段,过于严厉,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罗秉干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是,这是罗秉干在与其他两人商量后为了让李心草清醒一点,也有控制李心草闹酒的意思。所以,罗秉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