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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防以惩戒权为幌子的暴行
如今,常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但对于教育惩戒权的讨论,不应到此为止。客观而言,在落实教育惩戒权方面,确实有模糊的地带,而常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打着“惩戒”的名义来体罚学生。当然,这是一个极端的个例。我们见到的情况,更多的是教师不知道如何处罚犯错的学生。管学生吧,很难掌握好度,批评轻了,学生不当回事,批评重了,就容易从“惩戒”走向“体罚”。不管学生吧,又害怕“误人子弟”。这种“两难”的选择,困扰着每一个负责任的教师。
因此,细化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就显得迫在眉睫。什么是“适当”,什么是“过度”,都应该让公众和教师心中有数。否则,教育惩戒权既有可能形同虚设,也有可能被滥用、歪曲,而这都是有违初衷的。
就像学生扰乱课堂秩序,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这样规定:学生第一次犯错,教师可以提出点名批评;点名批评后,学生继续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5分钟;在站立之后,学生还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让其站立一节课,按照这样的教育惩戒细则实施惩戒,教师就没有尺度合不合适的顾虑,学生和家长也可根据细则,审视教师的教育惩戒合不合理。
总之,唯有让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才能有底气、有规矩、有边界、有效果。这既是对教师的保护,更是对学生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