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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律师谈张继科事件:若传播隐私视频属实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岳川

  近两日,“张继科”频上热搜。作为乒乓球退役运动员,有网友及博主爆料其涉赌债纠纷、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侵害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对此,张继科方两次发声否认,但博主再次爆出借条,再次引爆网络。

  就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曾林刚律师,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

  关于隐私传播

  ●若事情属实,传播女性隐私视频属于什么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曾林刚:若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属实,根据视频内容不同,则其触犯的法律亦有所不同。若视频内容属于一般性隐私内容,则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若视频含有淫秽内容,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不管视频的内容如何,该行为都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违反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张继科给他人看某女士的隐私视频属实,是否违法?

  林小明:如果上述相关情况属实,那么可以确认,张继科将涉及第三人隐私的视频向其他人传阅,已经涉嫌侵犯该第三人的隐私权,即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甚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继科的行为目前尚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使用他人隐私视频索要钱财触犯了什么法律?若该隐私视频由张继科提供,张继科是否违法?

  陈逢逢:若张继科对某女士的隐私视频未进行传播,仅给到债主,并且与其合谋敲诈勒索某女士,则张继科与债主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若张继科将隐私视频给到债主,但没有与其共谋敲诈某女士,则张继科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林小明:使用他人隐私视频索要钱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需要根据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或中止,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况综合予以考量。

  若行为人用于敲诈勒索的视频由张继科提供,张继科在民事上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根据张继科提供隐私视频时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是否具有与敲诈勒索行为人相同的犯意,客观上是否具有为行为人提供帮助或教唆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帮助犯或教唆犯。但从李微敖发布信息来看,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张继科为证人,即从侦查结果来看,应该已经认定张继科并未卷入该起敲诈勒索犯罪。

  关于名誉权

  ●张继科方的律师声明中主张,“重点侵权用户”发布内容导致张继科名誉受到贬损,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有网友疑惑,为何张继科方主张的是名誉权而非诽谤?那么,名誉权和诽谤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林小明: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由此可知,只要“重点用户”(李微敖)所发布的信息并非故意捏造,也没有散布虚构的事实,那么就不可能构成诽谤,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目前的情形来看,“重点用户”(李微敖)并没有相应的“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因此,即便其行为影响了张继科的名誉的,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而张继科方提起侵权诉讼是其法定权利,但大概率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请。

  ●若事情属实,某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张继科承担相应责任?

  陈逢逢:若张继科传播某女士视频事件属实,则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因此,任何人擅自传播他人的隐私视频,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曾林刚:某女士也可依法向行政职能部门要求对侵权者予以处罚。

  关于侵权、借贷

  ●若最终查证不属实,爆料网友及博主是否犯法?

  曾林刚:若查证不属实,而张继科方因网友及博主的不实爆料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则爆料网友及博主则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若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则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其还将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陈逢逢:若查证不属实,那么爆料网友及博主的行为构成了名誉权侵权,甚至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

  ●该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林小明:从目前呈现的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民事方面的侵权,包括张继科拍摄或传阅涉及第三人的隐私视频和照片构成的侵权,以及相关人员公布相应信息是否构成对张继科的侵权。

  其次是张继科与债权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包括该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存在,该民间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最后是刑事方面的敲诈勒索,除相关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张继科在该刑案中处于什么角色,是共犯还是帮助犯或教唆犯,还是仅为证人等等。

  ●该事件对普通人有什么警示价值?

  林小明:仅个人而言,在该事件中无辜受到牵连与伤害的还是被曝隐私的第三方女士,或许更多人需要达成共识:首先,拍摄相关视频是个人隐私和选择,应当受到谴责甚至惩罚的是作奸犯科者,我们应当摒弃受害人“蒙羞”的刻板意识,让很多事件回归到人性与常识上来。其次,在识别他人尤其是恋人时应当根据其行为进行考察和辨别,当发现对方人品或行为具有重大缺陷时应当及时止损,勇敢切割。最后,在遭遇侵权或者类似敲诈勒索行为时,要像该女士一样,及时果断地报警寻求法律的帮助,不能纵容违法犯罪行为肆意妄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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