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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就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李骏

  齐齐哈尔新闻网北京5月25日电(记者 袁秀月)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严惩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会现场。袁秀月 摄

  明确六种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一是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解释》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等。

  《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

  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何莉表示,《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三是明确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何莉介绍,《解释》第五条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

  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针对有记者提问,刑法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为什么《解释》还规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何莉表示,《解释》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和特殊职责人员构成强奸罪的条件,旨在明确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何莉表示,鉴于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为特殊保护该年龄段的女性,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妇女的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质特征。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强奸罪。”

  何莉表示,例如,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轻纵犯罪、确保罪刑均衡。

  此外,《解释》明确了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记者获悉,《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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