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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征求意见:6月底前获批药物均可参与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周驰

  齐齐哈尔新闻网6月10日电 国家医保局6月9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方案》,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4.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5.2023年6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202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202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3年6月30日为准。

  4.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工作方案》还指出,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2023年5-6月)、申报(2023年7-8月)、专家评审(2023年8-9月)、谈判/竞价(2023年9-11月)、公布结果(2023年11月)5个阶段。

  公众可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反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将另行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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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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