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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毒还是药?司法机关严查国家管制药品流向毒品市场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田博群

  齐齐哈尔新闻网南京6月25日电(记者 申冉)白衣“天使”知法犯法,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最终锒铛入狱。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江苏省高院)向社会通报了该省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近年来毒品犯罪的呈现态势和特点。 据司法机关分析,一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正在成为增长较快的新型毒品,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

  南京一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医生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祝某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祝某某贩卖约600板(每板10颗)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力月西),非法获利人民币4.8万元。祝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邓某某向其购买马来酸咪达唑仑片是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邓某某贩卖上述药品800板(部分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非法获利16.8万元。邓某某则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贩卖上述药品65颗,非法获利人民币2310元。

  公安机关先后将祝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时,从祝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还查获了198板马来酸咪达唑仑片。邓某某则是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邓某某死心不改,再次向他人贩卖马来酸咪达唑仑片100颗,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最终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药片均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成分。

  审理该案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祝某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江苏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晋琪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虽然国家对该类药品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但这些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医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规开具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并向贩毒人员销售的案件,也暴露出个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办案法院已经向有关医疗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就诊流程、规范药品管理。”

  记者了解到,尽管从2022年江苏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数量呈连续下降趋势,但值得关注的是,涉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毒品犯罪所涉毒品类型呈现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型毒品并存的局面。

  “新型毒品种类多,发展变化快,呈现出一定地域性特征,如南京、苏州、无锡等部分地区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比接近50%。同时,新型毒品因其伪装性、迷惑性强,识别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性日益突出。”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提醒,“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新型毒品常以电子烟油、糖果、爆米花食物、奶茶饮料等形态出现。青少年好奇心强、图刺激、爱炫耀,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面对‘无害’‘不成瘾’等虚假诱惑极易放松警惕,进而沾染毒品。有些新型毒品的研发甚至以青少年群体为主要消费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同时,毒品相关衍生犯罪危害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强烈的催眠、麻醉功效,一些犯罪分子往往欺骗女性服用,致其昏迷,而后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毕晓红表示,江苏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大宗制贩毒品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加大对涉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惩处力度,当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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