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消失的她》上映后热度不断飙升,作为一部悬疑犯罪题材的电影,以其紧凑精彩、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和精湛的表演,成为暑期档备受关注的电影大片。
影片讲述了男主角“何非”的妻子“李木子”在其周年的结婚旅行中离奇消失,何非报警无门的情况下,发生了一件离奇的事情:在妻子李木子失踪多天之后,另一个陌生的女人突然宣称是何非的妻子,并且用各种信息自证之后,发现何非精神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这让整个电影变得扑朔迷离起来,真相究竟是什么呢?随着金牌律师陈麦的介入调查,故事变得迷雾重重……
与此同时,这部电影也为人们展示了家庭生活中许多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对影片中所涉及的婚姻法律问题进行解读和分析。
剧情一:李木子失踪之后,律师陈麦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何非遇到李木子之前是一个负债累累的赌徒,李木子不仅帮助他还清了赌债,更是将他拉出了赌博的泥潭。两人结婚之后,何非一再承诺不会再去赌博,但依旧重新沾染上赌瘾。失望的李木子拒绝再次帮助何非偿还赌债。这让何非心怀怨恨,并且在看到一条“女子意外失踪身亡,丈夫获得巨额财产”的新闻之后,产生了“杀妻”获得遗产的想法,更是计划了一场杀妻的旅行!
【普法看点一】李木子在结婚周年的旅行中突然失踪,那么身为丈夫的何非,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律师普法: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里其他人主要是指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等。这些都属于利害关系人,何非作为李木子的配偶,自然也有权利去申请李木子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在法律上宣告下落不明的人为失踪人。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李木子下落不明满两年,那么其丈夫何非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下落不明”是指特定的人查无音讯,并且没有其他人知道其确切的行踪,也没有线索进行寻找的一种状态。如果一个自然人长期处于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下,那么不论是对于该自然人还是对于与该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权益,都会受到影响,比如继承、婚姻关系的存续等等,也是基于这种情况,《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制度。
【普法看点二】在李木子被宣告失踪之后,她遗留下来的巨额财产如何处理呢?
律师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通过代管人的法律行为对于失踪人的财产进行管理,从而达到保护失踪人财产的目的。宣告失踪这一制度,本质上是对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及其相关的民事状态进行一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其目的就是在于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下带来的财产关系的不确定,侧重于保护失踪人的切身利益,并且能够兼顾失踪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比如保障债权人的债务能够实现,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宣告死亡制度对于自然人死亡状态上的法律推定,其目的与宣告失踪制度一致,相对比较侧重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相关权益。一旦宣告死亡,就并不局限于财产关系和财产利益,更是可以解决包括身份关系在内的与宣告死亡人有关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该项制度所能够处理、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那么上述两种制度的程序是什么样的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适用于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宣告失踪还要求:(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状态;(二)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需经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失踪的情形下,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指定财产代管人。
【普法看点三】何非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李木子失踪获得法院确认后,是不是可以随意处置其财产了呢?
律师普法:
即便李木子被法院宣告失踪,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丈夫何非,并不能随意处置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43条、44条之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认为,代管人应当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妥善管理不仅包括对财产的保管、维护、收益等行为,更包括在必要情况下的经营行为以及处分行为。若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失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财产代管人不履行相关代管职责的、侵害失踪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自身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可以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且如实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普法看点四】何非和李木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何非欠下的巨额赌债,作为妻子的李木子是否有义务偿还?
律师普法:
婚姻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人身家庭财产关系,夫妻之间本就有着相互辅助、相互信任的基本义务,那么在一方罔顾家庭利益、欠下巨额赌债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偿还,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并非因为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而单独进行的行为所欠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赌债这种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显然不能够直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债务通常被视为共同责任,但是这种责任往往在某一方故意损害了婚姻关系的利益,造成了另一方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也可以请求过错方予以补偿。在何非欠下巨额赌债的情况下,若李木子知道了相关情况,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何非予以补偿。
在《消失的她》的剧情中,何非的赌债欠债的形成过程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何非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主张免除偿还责任。如果赌博行为涉及了签订合同或者夫妻一方被迫承担保证责任等违背自身意愿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主张合同无效。
剧情二:在何非与妻子李木子周年旅行的过程中,何非约李木子到海中进行潜水活动,意图将其困在灯塔下的防鲨笼中进行杀害。在李木子失踪之后,何非向当地警方报警,意图在回国之后继承李木子的巨额遗产。而李木子被“杀害”时,其腹中已有胎儿。
【普法看点一】涉嫌故意杀害妻子李木子的何非,对于李木子留下的巨额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律师普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何非故意杀害其妻子李木子妄图继承巨额遗产的行为,明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且,李木子也并没有通过遗嘱或者其他方式表示宽恕,其继承权已经丧失,不能够继承李木子的巨额遗产。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普法看点二】在李木子死亡后,如果生前留有“遗嘱”,其财产该如何继承?
律师普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遗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李木子自身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够继承。合法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的所有动产,比如珍贵首饰、车辆、股权、股票等,不动产,比如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还包括个人名下的财产性债权,比如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网络虚拟财产等财产性权益。因此遗产范围包含了个人名下的所有合法财产。
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李木子完全有能力在生前立下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财产,根据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是否留有遗嘱进行安排来进行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剧情三:假妻子以何非患有精神疾病并且有暴力倾向为由,将何非送往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的影响是怎样的?
律师普法:
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对于婚姻的效力做出了新的修改,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其中亮点就是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那么,重大疾病是否包括精神疾病呢?《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的前提下,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告知另一方,但是并没有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精神疾病主要是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何非并不是在患有上述重型精神病的前提下结婚,因此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文/姚梦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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