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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暴力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来看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李岩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个“毒瘤”。一些人在网络上肆意实施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布了几起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通过网络实施性骚扰 法院判决赔偿3万

  法庭上,原告徐女士诉称,被告李某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肆意使用自己在微博账号里发布的照片,经过技术裁剪处理后,刻意将自己女性身体的敏感部位进行放大并公开用于其微博账号头像,先后发布了5条微博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由于被告微博中大量使用自己的照片,并配有淫秽、侮辱性语言,发布后还专门@自己,徐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的性骚扰,于是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李某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庭调查得知,被告李某和徐女士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李某讲,他是听到有人说徐女士对自己有一些不好的评价,非常气愤,出于泄愤和报复,才做出了上述行为。徐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自己并没有负面评价李某。

  被告李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徐女士向微博平台也投诉成功,侵权微博被强制下线。但令徐女士想不到的是,被告李某仍通过微博私信等方式继续对自己进行侮辱和性骚扰。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张倩:他还同时在其他无关人员的微博下面做出相应的评论,这个评论的内容,也是涉及原告的不雅言论,并@了原告,使得网友可以通过他发布的不雅言论找到原告本人的微博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认定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决李某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张倩:我们所审理的涉及网络性骚扰的案件之中,其实并不存在实质性的肢体接触,但是以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发布具有性暗示,或者说有一些性骚扰方面的语言、图片等的,它同样也是构成性骚扰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被告所发布的言论就极其具有侮辱性,同时还带有极强的性暗示,所以我们也认定了他构成性骚扰。

  "网络大V"转发不实文章恶意炒作 判赔10万

  再来关注一起“网络大V”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炒作,引发对侵害对象网暴,最后被法院认定侵权的案例。

  原告陈某是一档综艺节目选手,系公众人物,被告周某是一名“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拥有600多万粉丝。法庭上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微博账号发表不实言论,称原告学术造假、爱妻人设破灭,当男小三等,大肆造谣传谣,对原告进行恶意侮辱与诽谤,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引发网络高度关注与讨论。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任何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万元。

  被告诉讼代理人 王迎文:我方是搬运转载他人文章,不是第一发布者,被告只是进行了中立性和猜测性的言论,我们写的就是疑似学术造假,然后问号,问号就是猜测性的,都是猜测性的中立性的言论,没有进行任何诽谤。

  庭审中,针对被告评论原告学术造假、当男小三的行为,原告提交了自己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包括在博士学位答辩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材料,来证明自己获得博士学位是符合相关学术规范要求的,针对“小三”问题,提交了第三人证言,证明当事人离婚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通过“微博大V”账号转发文章时,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引导话题走向、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主观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朱阁:被告就是一个娱乐相关的“大V”,这个案子传播的言论又跟娱乐方面的事情相关,所以我们认定他有一个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他在转发的时候没有尽到这种基本的一个注意义务,所以他有过错。通过数据来看损害后果又是比较大的,影响范围又是比较大的,所以我们综合认定他构成了一个侵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言论的表达和评价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底线。治理网络暴力,每个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自己不主动对他人实施网暴,但当遭遇来自他人的网络暴力时,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则同样会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还在大学就读的范某因一热点时事问题与王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王某发送了侮辱性言辞,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王某非常生气,就把范某的微博账号、个人照片、所就读大学的名称等个人信息公布出来,在微博上公开“挂人”,并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和评论,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范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张亚光:因为这个“大V”他确实具有影响力,他就号召了自己的粉丝们,就是说去看看这是谁家的孩子,让大家都看看没教养的东西,发动了网民对大学生进行一个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

  这名“网络大V”为了报复范某,还把相关微博@了范某就读大学的官网以及大学学生会等公益组织和机构,对范某实施网暴,范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王某表达歉意,也曾发送致歉红包,但王某均未接受,并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发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通过私信辱骂王某,言词不文明,侮辱性强,损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构成对王某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同时,王某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使用侮辱性言论并配以范某的照片,其行为超过合理限度,侵犯了范某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最后判决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

  法官讲,在这个案例中,作为法律类“网络大V”的王某,其行为极其不可取,他从一个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最终变成了施暴者。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 张亚光:像“网络大V”的话,在互联网领域其实是相对具有一定的话语权的,他所发表的言论有着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影响力大等特点,所以对于他们的言论,相较于普通民众的话,“网络大V”就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审慎地去使用其影响力。

  遭遇网络暴力时 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面对网络暴力,“以暴制暴”绝对不可取,那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法官提示,首先可以快速关闭微博等社交账号的私信功能,避免接收到更多的网暴信息,然后就是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朱阁:紧接着您可以向这个平台去发一个有效的通知,说您是谁,遇到了什么事,然后链接是什么,你给平台明确的一个指向,指向对您造成伤害的链接,平台就有义务去下架、屏蔽、断开这个链接,这样对您是一个及时的保护。

  遭遇到网暴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也可以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 冀成海 高博远)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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