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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钱姣姣

  齐齐哈尔新闻网8月31日电 (郑江洛)8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江某莲自诉林某侮辱、诽谤上诉一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江某(江某莲之女)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某的前男友陈某杀害。该案宣判后,林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独狼独语4”等,发布系列与江某案有关的博文。江某莲认为上述博文对江某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关言行应当受到法律规制,被告人林某通过多次发布微博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以并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以林某犯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编辑:钱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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