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据央视新闻报道,8月24日,山西右玉县警方接到报警称,杨千河乡境内的明代三十二长城被人挖开一个缺口。经查,38岁男子郑某和55岁女子王某在三十二长城附近施工时,为节省路程,用挖掘机将古长城原有豁口开挖成一个大缺口,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三十二长城是明长城的一段,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的保护和研究价值。然而,两名犯罪嫌疑人为了节省施工路程,竟然将这段明长城拦腰“斩断”,以便于挖掘机从该缺口处通行。这种简单粗暴的破坏行径,令人震惊。
长城全长21196.18千米,是我国现存体量最大、分布最广的文化遗产。早在1961年,长城就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又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了《长城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由于长城分布地域广,修筑延续时间长,加之长城主体多为就地取材、夯土构筑,保存至今的长城大多已坍塌或损毁,甚至地面部分已全部消失。一些公众对于长城尤其是“野长城”保护重视性不够,尚未形成行动自觉。明代三十二长城被拦腰“斩断”的消息登上热搜后,有网友表示,照片中的长城乍一看就是夯土堆子,“要不说是明长城,还以为就是普通的泥巴墙呢?”鉴于此,有关文物保护部门应进行总结反思,在长城周围设置明显的文物标识,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文物保护法执法,对于破坏长城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根据《长城保护条例》,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目前,拦腰“斩断”长城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此外,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提高破坏长城的违法成本,倒逼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去年,河北保定市检察院就某石料加工厂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损害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周边生态环境,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定中院判决该石料加工厂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成为河北首例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希望各地各部门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形成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压态势,不断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法治意识。(北京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