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个“搭子”一起旅游靠谱吗
专家解读何种情形下发生危险“旅游搭子”需要担责
□ 本报见习记者 丁 一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 本报实习生 陈立儿
“我一个人还没出过远门,想趁暑假结束前找个‘旅游搭子’,一起出去吃吃玩玩,拍照打卡。”前不久,来自山东济南的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寻找“旅游搭子”的帖子,并顺利找到“搭子”。两人从制定旅游攻略、准备出行装备,到结伴旅游,合作得很愉快。
所谓“旅游搭子”,即搭伴去旅游的人,旅游费用平摊。《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当下“旅游搭子”盛行,参与者大多是年轻人、学生,很多人认可“旅游搭子”的好处,也有不少人认为吃了亏。
“蹲长期大学生‘旅游搭子’”“八月初找北京‘旅游搭子’,计划玩一周”“‘旅游搭子’!性格好,想去贵阳或成都”……类似的帖子在网络平台上随处可见。
记者在某平台以“旅游搭子”为关键词进行搜索,词条浏览量高达6000万以上。帖子内容大多会提及博主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搭子”的要求,这些帖子互动数普遍较高,评论区里留言找“搭子”的也不少。
来自湖南长沙的张女士这样描述她寻找“旅游搭子”的原因:“各种突发情况等因素导致经常约不到好朋友,一人出游在吃饭等问题上略有不便,安全性也难以保障。”出于好奇,她尝试在网上寻找同行人,她发出的帖子在几天之内就收到了许多回复。
经过沟通,张女士和她的“旅游搭子”从异地出发,到江苏南京会合。从南京到苏州,再到浙江杭州,两个女孩相互照应,一起放空自己,共享美景。“很幸运遇到了她,明明才刚上大学却很细心、很有出游经验,这一路常常是她照顾我。和她一起出游,我感觉很安全、很放松。”
和“旅游搭子”相处不好的情况也很常见。来自山东济南的刘女士今年6月和一名“旅游搭子”一起前往西藏,但在旅途中因为消费观产生分歧,“旅游体验感很差,中途和‘搭子’分开,自己报了个旅游团”。
记者采访发现,很多人寻找“旅游搭子”的初衷是为了“让旅游更加安全”,但“旅游搭子”无法互帮互助的情况并不少,有时甚至比独自旅游更加危险。
来自四川成都的王女士是一位从事旅游行业近10年的导游。“我不希望遇到陌生人组队当‘旅游搭子’的情况。”王女士说,她就因为“旅游搭子”吃过亏:有一回,她带的团里有同行并同住的两个女孩子,一天晚上,其中一个女孩告诉导游,她的同伴似乎许久不见了。再一问,这个女孩和伙伴是刚认识的“搭子”,甚至连电话都没有交换过。
“我和景区工作人员一起找到未归的女孩时,她的手机早已没电了,高原反应很严重,几乎不能自己行走。”王女士说。
王女士介绍,在旅游行业,导游的惯例是将一起报名的人分成一组,每组有一个联系人,导游负责通知联系人,联系人将消息通知到这一组。通过这种方式,导游高效地将信息传达给每名游客。如果有旅客单独出游走长线,导游会把单人分到家庭组中并会格外关注。陌生人做“旅游搭子”,导游很可能认为二人是朋友,但“旅游搭子”组合并不一定像朋友一样“友情提醒”,甚至会非常冷漠地自行活动。
江西上饶的郝女士曾在网上找了一个“旅游搭子”,准备一起夜爬武功山。后来,对方推荐了一家非常好的民宿,于是她将预订酒店的钱转给了“旅游搭子”。结果,郝女士下火车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删除了。
来自贵州贵阳的米女士今年6月中旬发帖寻找“旅游搭子”,自称“萱萱”的人当天主动联系了她,表示自己也有到云南旅游的计划,二人可以搭伴。
“我们的行程非常一致,于是加了联系方式。”米女士说,之后,“萱萱”告知她可以通过参加“年轻人旅行团”的方式旅游,还介绍了旅行团的具体行程,“我认为价格偏高,希望可以寻找一些性价比更高的旅行团,但她告诉我太便宜会不安全,她已经做足了功课”。
最终,米女士和“萱萱”一起添加了导游的联系方式,并交纳500元定金。
7月初,“萱萱”称自己旅游当天会晚点到,“她晚点来就代表这段时间都是我一个人在旅行团,不是说好的一起全程参加吗?”米女士感觉到不对劲,于是重新查看社交平台,发现“萱萱”还在持续发帖寻找“旅游搭子”。
“我的‘旅游搭子’和旅行团导游的账号是一样的。”直到此时,米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采访中,一些准备尝试“旅游搭子”的人也有疑问:旅途中一旦发生意外,应该如何划分责任?“旅游搭子”有义务提醒同伴可能面临的危险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李媛认为,两人结伴旅游时,他们之间不再是陌生关系,而是存在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当一方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若同行人有条件和能力提供救助的,则应当履行救助义务;如果意识到伙伴有面临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当危险已经发生,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救助义务,如向专业人员求助等。如果同行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与保护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提醒:“发生危险后,‘旅游搭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判定。如果‘旅游搭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旅游搭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危险系由‘旅游搭子’造成的,则其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旅游搭子’是活动的组织者,如人员、路线、计划等都由其决定,那么‘旅游搭子’负担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郑志峰说。
自驾游是暑期许多游客心仪的旅游方式,其中不乏“旅游搭子”。在自驾游的场景下,王叶刚认为,机动车使用人负有注意交通安全的义务,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一方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仅存在一般过失时,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关于和“搭子”一起报名旅行团的情况,受访专家认为,旅行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消费者报团游,则当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即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在交通、游览、住宿等方面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旅游者可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李媛说。
“选择此种旅游方式,应首先关注出行安全。旅游者可优先选择对结伴旅游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平台。有平台专门针对结伴旅游提供服务,会对原创路线的队长进行实名认证、对路线进行安全评估与审核,对资金进行监管。相较于在社交平台上随意组队找‘驴友’的情形,选择对结伴旅游积极监管的平台出行,会在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性上更有保障。”李媛说。
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