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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刘阳禾

  中新社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陈家东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贪污、滥用职权部分发还被害单位,受贿部分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陈家东生于1959年8月,福建长乐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2年8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被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用公权力为利益集团服务”等。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家东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地区行政公署常务副专员,福建省宁德市委副书记、市长,福建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福建省漳州市委书记,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415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陈家东利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341万余元;2013年至2014年,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向开发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人民币1.9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家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家东部分受贿系未遂,贪污系自首,归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可予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贪污罪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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