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卢女士反映,自己本科毕业时湖南师范大学给她颁发了毕业证和学位证,但是学信网却显示为结业,导致卢女士在换工作时没能通过公司学历审核,错失了月薪4万多的工作机会。卢女士表示,学校以她当时普通话成绩不合格为由拒绝改回毕业状态,“但我2002年毕业时我们专业根本没有这个要求。”今年6月,卢女士将湖南师范大学诉至法庭要求学校将其学信网改为毕业。10月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卢女士处获悉,校方拒绝庭前调解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卢女士结业时间为2002年,超过了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驳回卢女士的起诉。
卢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她因此没有工作失业在家,她将继续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据卢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行政裁定书显示,被告湖南师范大学称,卢女士系湖南师大外国语学院1999级英语(应用英语)专业的学生,学制4年,毕业时间为2003年6月。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1999]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品学兼优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一般应在三年一期提出申请……”,本案卢女士不符合湖南师大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故在卢女士2002年自行离校时,学校未授予其毕业证和学位证,属于结业的形式。至于卢女士本人自诉所持有的湖南师大毕业证、学位证,经查并非学校依程序颁发。
对于湖南师范大学的表述,卢女士解释道,自己确实是提前毕业,但并非自行离校,“我当时是和大四学长一起进行的考试,我还有当时的成绩单,另外如果没有依程序颁发,为什么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盖了学校的钢印?”
卢女士的代理律师甘律师表示,学校为卢女士进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时未告知卢女士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卢女士的起诉期限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并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据此前报道,卢女士在去年年底一直在寻求新的工作机会,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月薪4万多的新工作,没想到却在最后教育信息审核的时候被卡住。卢女士说,公司在查询其学信网的学历信息时发现她的大学教育显示为结业状态,认为她有学历造假的嫌疑,“因为结业一般就是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才会出现的情况。”
卢女士解释道,自己当年通过高考考上了湖南师范大学的应用英语专业,是2002年的本科毕业生,“我毕业的时候没有任何挂科,成绩都是合格的,学校也给我颁发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那时候还没有学信网这个平台。”
后来卢女士找到湖南师范大学相关负责的老师了解情况,“他们一开始跟我说是我学费没交,后来又说我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不合格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对此,卢女士表示,自己学的应用英语属于非师范专业,当年针对此专业的毕业要求并没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标一说,“所以我也没有参加过普通话考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曾致电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开会讨论过了,得出的结论就是她当时毕业没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合格成绩,因此无法更改结业状态。”当记者问到学校当年为何给卢女士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问题时,工作人员称其并未参加会议不清楚其中的具体细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