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刘阳禾
本报讯(记者张蕾)随着演出市场的火爆,今年以来,很多演出门票被“黄牛”炒出了天价。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合不合法?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释疑,主办方或票务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
据业内人士介绍,演出门票通常分为可售票与不可售票两部分,其中不可售票主要包括内部工作票、赠票等。虽然“强实名”政策已经落地,但仍有大量的不可售票流入“黄牛”手中。针对这种情况,文旅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要求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即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强实名”抑制“黄牛”的另一面,却也导致了退票难问题。演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道条款屡屡引发纠纷,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王女士在某票务平台上购买音乐节门票后,发现选错日期想申请退票,却被票务平台拒绝。
法官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演出门票,且未观看演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演出主办方或票务销售平台无权自行规定不可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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