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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刘欢

  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7日对外公布。这份将于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文件提出,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

  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官方表示,此举旨在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据介绍,《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

  在持续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办法》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办法》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

  此外,官方还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了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完)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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