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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的付款上限较低,仅为单笔200元,且根据民俗,“红包”通常意味着赠与。而微信转账只是微信软件的一种付款功能,与银行转账一样,是民众或商户等主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在案件中,付款方刘女士与收款方周先生对微信红包、转账的性质各执一词,但刘女士不能证明所发小额微信红包为借款,周先生也不能证明所收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为赠与。
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款等情况,认定刘女士向周先生所发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赠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属于借款,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又在一定程度上贴合了微信红包、转账的基本功能定位和民俗定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当然,赠与或转账都不必然受付款模式、金额大小的限制,发较小数额的微信红包也可能是借款,较大数额的微信转账则可能是赠与。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和证据情况具体评判,不能一刀切地把微信红包都定性为赠与,把微信转账都定性为借款。
如果付款方能通过微信留言、红包说明、其他交流信息或借款协议等证明微信红包系借款,则微信红包的性质就是借款;如果收款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付款方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付款方的赠与也符合事实逻辑,微信转账的性质就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