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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参演的影视涉诈骗,明星要担责吗?律师解读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李岩

  齐齐哈尔新闻网1月22日电 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征集一起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涉案影视传媒公司共4家,涉及电影共12部,其中,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和舒淇主演的电影《痞子爱人》位列其中。

  明星出演的影视涉诈骗案件,明星需担责吗?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表示,根据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且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具有可谴责性,刑法才能就该法益侵害事实谴责行为人,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1月16日联合发布的通告显示,犯罪嫌疑人是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集团,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模式是引导投资人投资购买电影“收益份额”实施诈骗。郭富城、舒淇等明星若并未参与该犯罪集团,则其并非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主演电影的行为也并非犯罪行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若郭富城、舒淇等明星未参与该犯罪集团,一般也不会承担民事责任。(完)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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