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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李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进行回复: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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