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李岩
中新社北京12月10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双宁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唐双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对唐双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分别返还被害单位或者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唐双宁生于1954年10月,辽宁北镇人,在金融领域工作多年。2023年7月,官方通报其被查。今年1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他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弱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使用的价值人民币301.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双宁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贷款获取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0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双宁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数额均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唐双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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