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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在朝阳法院立案后,法庭多次给被告夏萨沙发送司法专邮均被退回,夏萨沙也在微博中称不知被起诉。
2013年1月25日,朝阳法院法官带着起诉书等来到夏萨沙在北京登记的公司进行送达。该公司员工表示老板不在,拒绝给法官开门。
2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馨予亲自出庭,被告席上则空无一人,夏萨沙未到庭应诉。
7月15日上午9点半,北京朝阳法院对“女星张馨予诉夏萨沙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如下判决:因被告夏萨沙经传唤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法院认定其言论构成对张馨予名誉侵权,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的9页判决书中,要求夏萨沙在全国公开报纸显着位置以及微博置顶位置向张燕(艺名:张馨予)赔礼道歉,其中微薄置顶位置的道歉要求放置15天。此外,还要求夏萨沙向张燕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等共计人民币66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