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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老人此前患病,事发两周前曾被下达病重通知
12日晚,被告之一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接受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的采访。
王维维认为,相撞后,孙女士劝阻老人等待男孩家长的行为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三点质疑,第一,基于孩子和老人谁先撞了谁的问题,无论是老人和孩子谁先撞了谁,作为当事一方应该主动下车并救助受伤男孩、等候其家人或警察;第二,针对孙女士到底有没有监护孩子的义务,原告方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维维说。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当时郭某倒地,孙女士只是拨打了“120”,并没有进行后面的救助的问题,王维维表示,孙女士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具备准确判断郭某的病症和应当采取何种救治措施的能力。“基于普通人对现场情况的合理判断及经验,及时拨打120,请专业的急救人员前来救治就是最正确的办法,孙女士已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合理及时的救助义务。”
王维维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孙女士作为旁观者及时劝阻老人,期间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对老人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在平桥法院调取的信阳中心医院的病历中可见,本案发生前不久,9月4日,57岁的郭某(离世老人)便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等病症被医院下达病重通知书,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阵发性心房颤动等’。”王维维告诉紫牛新闻记者, 根据医院病程记录,郭某及其家属于9月16日在其身患各种高危疾病的情况下,自行要求出院(主治医师为此还请示了上级医师后才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