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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引纠纷邻居起诉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王禹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老王与老赵这对邻居却因入户门朝向问题争吵不休,诉至法院。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

  【案件详情】

  老王与老赵两家是同一楼层户门相邻的邻居。最初,房屋在交付时入室门均为内开门,但老赵为增加房屋的空间利用率,在装修时未经老王同意,擅自将入室门改为外开门,这给老王家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老王要求老赵恢复入室门开门朝向,但老赵并不同意,依旧我行我素。两家因此事僵持不下,老王只能起诉至法院。

  经现场勘察发现,老王住在楼道内侧,该楼房通道本就狭窄,老赵家房门开启时整个通道几乎被占满,门框距离墙壁仅剩几十厘米,刚好阻碍了老王家出行的通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交房时均为内开门,老赵未经邻居同意改变入室门朝向,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对老王一家的出行造成阻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判决老赵将入室门恢复为内开。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项法律规定目的是为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在必要限度内行使权利,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邻里之间如果一方不顾相邻权利人居住使用房屋的正常需要,作出影响他人生活便利且超出他人必要容忍限度的使用行为,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开门朝向并非仅涉及老赵自身对房屋的使用需要,对老王一家也存在潜在影响,特别是涉及到过道通行。该小区房屋公共通道本就较窄,改为外开门后无法容纳一人正常通过,影响公共通道的使用,对其他人的出行造成较大不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判决老赵将门改为内开,保障老王一家能够正常安全通行。

  根据《民法典》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人在行使权利应在必要限度内,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对于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只有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邻里关系。

  文/汤讷敏 段旭(北京门头沟法院)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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