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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退役残疾军人不该打折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作者:曹子健

  据9月4日中新社报道,9月2日,一则“退伍残疾军人坐车买优惠票,上车后遭要求补票”的视频引发网民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交通运输局随即依法展开调查。经查,9月1日上午,退伍残疾军人陈先生乘坐一辆客运班车外出,该车乘务员何某某对陈先生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不认可,要求其补票,并发表不正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涉事车辆停运7天,对涉事企业进行罚款,对涉事客运班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扣分处理,涉事企业对涉事乘务员何某某予以辞退,责成其向陈先生真诚道歉。

  不仅不优待退役残疾军人,反而恶语相向,这类事件以前也发生过。2020年,吉林省吉林市一位退役残疾军人在乘坐大巴车时,乘务员不认可其相关证件,拒绝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半价待遇,甚至对其进行了辱骂。相关视频引发网友愤怒和批评,随后,涉事车辆、人员等被有关方面严肃处理。

  尽管这类事件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都能迅速介入并给出令人满意的惩处结果,但在尊崇、优待军人日渐深入人心的当下,相关情况仍不时发生,依然令人遗憾,也亟须反思。

  退役残疾军人,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及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军残证是一种身份象征,也是抚恤优待的重要证明。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的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然而现实中,一些人不仅无视残疾退役军人持有的军残证,还丢掉了对军人起码的尊重。这当中的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规宣传不足,社会知晓度不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分别公布于2004年和2007年,也都经历过修订,但由于宣传相对有限和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不少人至今对其规定和要求不甚了解,进而影响了落实。二是执法力度不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的交通、旅游等消费场景中,对此类违规行为的执法往往是不及时、不到位的,由此也让一些责任主体养成不以为然的习惯,对相关政策不重视、弱执行。

  某种角度上说,让“军残证就是优待证”成为一种共识和社会风尚,每一人都有一份责任。这种优待不仅包括物质方面,更包含对持证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呵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和对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将优待政策落实到位,让“尊崇优待军人”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动。

  工人日报 余明辉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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